长春监控摄像头安装_安装监控摄像_摄像监控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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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门的门锁经常被人损坏,为了保护其个人和财产免受非法侵害,房主在其房门上安装了监视装置。摄像机镜头面向门外的公共走廊。此举引起了邻近房主的不满和厌恶,甚至强烈反对。邻居的房主使用监视摄像机对准门外的公共走廊,并可以捕获其家人,亲戚和朋友的下落,以骚扰监视,侵犯其隐私等,要求房主安装监视程序以删除监视程序的人。装有监视装置的房主说,所安装的摄像机为公共区域拍照,并未侵犯邻居家人的隐私。两党之间的冲突无法解决,诉讼提上了法庭。
从来没有人知道,这场纠纷从基础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等法院,持续了五年。发生了五项诉讼。那么,在邻居共享的公共区域中,他们是否享有彼此独立的隐私权?自安装监控摄像头并拍摄公共区域的照片。邻居是否可以因为侵犯隐私而要求将其拆除?
监控摄像头引发社区纠纷
50岁的顾永义和52岁的董俊峰分别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社区305室和304室(以下分别称为“ 305室”和“ 304室”)。 。这两个是邻居。成为邻居之初,尽管两个家庭之间没有太深的友谊,但他们能够彼此相处,并且关系相当融洽。在工作日有大小关系,两个家庭能够互相照顾。
顾永义所住的305室和董俊峰所住的304室大门外是一条公共走廊,宽约1米。 305室和304室的外门在公共走廊的同一端。 305室的门在公共走廊的较长侧。 304室的门在公共走廊的较短侧。轴全部位于直角的顶点附近,并且打开方向是在室外打开,并且两者处于彼此相邻的直角位置。其中,房间304的门有两扇门,外面装有不锈钢防盗门,外面装有木门。
2013年下半年,董俊峰发现他的门锁经常被打碎,这使他非常生气。为了保存证据并追捕破坏者,董俊峰在其房屋外门和顾永义房屋的走廊顶部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另一个在窗户外的顾永义房屋阳台上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
一家人在窗台上的一举一动都被董俊峰的监视探针捕捉到了。一家人外出时,他们进屋时,有亲戚或朋友来了,董俊峰的监视也能捕捉到它……这使顾永义非常恼火,并要求董俊峰立即拆除。但是,董俊峰认为,安装监视装置只是为了抓住破坏者,而不是侵犯顾永义家的隐私。他们不同意拆除,这导致了两党之间的冲突。
2013年12月4日,当两党之间的冲突无法和解时,顾永义起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并要求董俊峰拆除两台摄像机。在法院调解下,董俊峰还意识到,安装了两个摄像头,一个是在公共场所安装的监视器,另一个是直接面对顾永义家中阳台的,确实超标了,于是他同意将其拆除,并支付了1,017元。作为对顾的补偿。勇敢。
到目前为止,人们认为矛盾已经解决。然而,过了一会儿,顾永义突然发现董俊峰在他的外门天花板上又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门前的公共区域仍在监控范围之内。顾永义认为,董俊峰安装的监视装置仍然侵犯了他自己的隐私,他再次要求董俊峰拆除。董俊峰这次表示,他家中安装的摄像头为公共区域拍照,并未侵犯顾永义家人的隐私。他也不同意撤职。两党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加剧,他们多次打电话报警,但无法解决。出于无助,顾永义第二次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调解后,表面上解决了争端。尽管监控器安装在外门的天花板上,但毕竟安装在房间外。董俊峰安装它的原因还不是很充分。因此,双方又达成了调解协议,董俊峰将相机取下。
两项审判均认定其不构成侵权
由于某些缺点,必须拆除这两个监视装置。但是,没有破坏者被捕,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得不到充分保护,如果不假装就不可能监视局势。董俊峰对此进行了思考,并认为将显示器安装在屋外是行不通的。如果它安装在他的房子里应该没问题。
因此,2014年10月20日,董俊峰在门的内木质门上安装了猫眼摄像头。这样,当关闭304室门的木质门时,猫眼摄像机的摄像机范围是固定的,但是随着木质门的打开和关闭,摄像机范围也会发生变化。打开木质门时,将为304房间的厨房拍照。关闭木质门时,304和305房间门外的整个公共走廊都在摄像机的监视范围内。当进入和离开房间305时,人们的行为可以通过摄像头捕获,但是房间305的室内情况不能通过摄像头捕获。
在两次诉讼之后,他仍然拒绝听取劝阻,并第三次安装了监视装置。董俊峰的举动完全激怒了顾永义。这次,顾永义觉得没有必要与董俊峰打扰。在发现董俊峰安装了监视装置后,他再次使用董俊峰在304室木门上安装的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这侵犯了他的隐私和肖像权。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俊峰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董俊峰认为,他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监视闯进门的人,他没有将猫眼摄像头拍摄的视频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宣传,也没有侵犯顾的隐私和肖像。永义的家庭权利。
天河区法院认为,董俊峰在304室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以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是正确的,但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顾永义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应予以具体分析。首先,猫眼摄像机的摄像机范围是公共走廊。尽管可以通过猫眼摄像机捕获进入和离开房间305的人的行为,但是不能通过猫眼摄像机捕获房间305的室内情况。众所周知,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公民在公共活动区的行为本质上是公共的。因此,董俊峰的上述行为并未侵犯顾永义的隐私权。其次,猫眼摄像头可以捕获进入和离开305室的人员的出入。作为305室的财产所有人,顾永益在进出305室时将被猫眼摄像头捕获。尽管如此,现有证据表明董俊峰没有将猫眼相机捕捉到的顾永义肖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对外宣传。顾永义还证实,他还没有发现董俊峰已经将该录像带给了他人或予以公开。因此,董俊峰的上述举动并不构成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目前也没有侵犯顾永义的肖像权。
总而言之,天河区法院认为,董俊峰在304室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既没有侵犯谷永义的隐私权,也没有侵犯谷永义的肖像权。 。顾永义的诉讼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作出了初审判决,驳回了所有关于勇气的主张。
在一审判决后,顾永义拒绝受理,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顾永义声称,一审法院以“在公共场所没有隐私”来裁决此案是错误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概念。尽管人们进入公共场所时必须转让其大部分隐私权,但仍然存在一些隐私期望,并且存在隐私权。一审将隐私与“公共”或“私有”联系起来,重点放在物理边界上,并忽略了许多重要的隐私要求,例如信息保留。您必须知道这些与物理边界无关。隐私权包括不透露个人隐私的权利,以及不被私人生活的安宁所干扰的权利。董俊峰使用猫眼摄像头拍摄和监视他人的门口和走廊,以进行骚扰监视。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满足这三个要求,就构成了侵犯隐私权,即: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扰性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扰性行为。二是演员从事侵犯他人居住地,住所和私人场所和平或侵犯他人心理的侵犯性行为。或属灵的平安;第三,犯罪者的侵略行为使一个理性的人非常反感。董俊峰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并应因侵犯他人的和平而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因此,他要求撤销最初的判决,并更改判决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在第二起案件中,顾永义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董俊峰没有提出新的辩护意见,表示同意一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尽管顾永义对董俊峰在木门上安装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提出上诉,但在该法院开庭审理中,顾永义既没有新事实,理由,也没有提出新事实。 。新证据证实了其主张,因此该法院认可了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并不支持顾永义的上诉。至于二审中谷永义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法院将不依法处理。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辩护和提交的证据确定了案件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了原判,这是合法,合理的,并充分说明了原因。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2015年9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最终修订的重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后,顾永义仍拒绝接受,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一、,并裁定董俊峰停止使用相机。监视他在住宅内外的侵权行为的设备。同时,董俊峰被要求责令董俊峰赔偿本案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
2016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顾永义的申请符合重审条件,因此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起本案。
在再审阶段,顾永义建议,隐私权应包括所有公民不希望知道的私人活动信息。一审判决认为“公共场所没有隐私”是错误的。董俊峰的举止侵犯了他人的心理和精神安宁,使一个理智的人非常恶心。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规定。
董俊峰认为长春监控摄像头安装,摄像机监控的范围属于公共场所,其安装目的是防止某人损坏自己的门锁,而不是故意监视对方。他没有动机监视对方的出行情况,更不用说散布或散布了,也没有对顾永义产生负面影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的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受侵犯。尽管安装在其房屋门口的摄像机监控装置董俊峰是为了自我保护,但该装置可以完全监控顾永义进出附近居民的全部情况。它会记录并存储顾永义不希望别人知道的个人信息。勇敢的个人生活和平造成了侵扰性后果,应被视为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和法人的合法公民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犯罪者应当过失侵害他人的公民权益,董俊峰在“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下,在采取措施保护住所和财产安全时没有注意自己的注意义务。董俊峰辩称,“不向他人提供所拍摄的视频或在没有侵权的情况下传播该视频”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头设备的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市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公开,从而判定董俊峰的行为没有侵权错误,应予以纠正。顾永义要求董俊峰赔偿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不足,没有得到支持。双方彼此毗邻生活,应该互相尊重,相互了解,相互适应,妥善解决争端,恢复和睦相处。
总而言之,最近长春监控摄像头安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并裁定董俊峰从生效日期起不再记录顾永义有关进出房屋的信息。这个判断。 (史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