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太阳能工程安装 北京市发布太阳能热水系统城市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太阳能工程安装 北京市发布太阳能热水系统城市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刷和发行“北京太阳能热水系统

《城市建设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建设法[2012] 3号

所有区县政府,所有相关委员会和局,所有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的规定,为促进在民用建筑领域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深化,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促进节能和减少能耗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将发布《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城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计委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月30日

附件: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市建筑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篇文章是促进在民用建筑领域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深化,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促进节能和减少能耗。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和《北京市以产业促进太阳能发展的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将太阳能辐射能转换成热能来加热水并将其传递给每个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冷水。供应系统。

第3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有生活用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城市公共建筑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和使用适用于这些措施。

第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应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障率,综合节能和投资收益。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发改委) ),并由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简称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该城市太阳能冷却水系统应用新政策的发展规划,实施计划,管理和推广将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中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监督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定和实施新的对新建北京太阳能工程安装,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补贴和奖励政策。

市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太阳能冷却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计划和设计标准,以及对新建,改建,和民用建筑的扩展。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太阳能冷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审查和批准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方标准,并负责太阳能水的质量监督。城市生产环节中的供暖系统产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禁止本市的假冒劣质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以及在该地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的监督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初步审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应用项目。

第七条本市建立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发改委牵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联合会议系统,研究促进太阳能应用的新政措施。热水系统到城市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规划,协调和促进施工应用工作。

第八条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有关的商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和中介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加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和业务范围。

第二章总则

第9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具有城市生活用水要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旅馆,旅馆,酒店,学校,医院,浴室,游泳池和其他新建的城市公共建筑的住宅建筑应配备家用冷水系统,应优先使用工业废热和废热作为家用冷水热源。如果没有配备使用工业废热和废热的设备,则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且规划,设计,建造和安装以及初次检查和交付应与建筑物主体同步。

鼓励现有的合格建筑物通过翻新和安装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十条要根据建筑物功能特点,节能减排,使用和维护方便的要求,合理确定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类型。

([一) 7至12层的城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配备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

(二)对于13层或以上的住宅建筑,当外壁上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小于或等于太阳能保证估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率达到50%时,应安装集中式太阳能集热器系统。

(三)对于13层或以上的住宅建筑,当外壁上的太阳能集热器的有效面积大于太阳能保证率50%估算的集热器总面积时,应当采用集中式和分散式的方法,组合式太阳能集热系统也可以采用结合了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和空气源热泵的冷水系统。

(四) 6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物可以使用集中式或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于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居民,鼓励公民每晚在12点至24:00之间使用系统提供的冷水。

第十一条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辅助热源应为城市供热网络,天然气或居民低潮电力。当必须使用普通电能作为辅助热源时,应采用分散式辅助热源的方法。

第十二条新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应由建设单位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以及其他设施和设备由居民共享,房东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服务)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运行和维护成本支出在已支付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而更新费用则包括在住宅的特殊维护资金中。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分布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室内设施归房屋所有者所有,所有者负责运营,维护和更新费用。

第13条鼓励在现有住宅建筑物的太阳能冷水应用系统的翻新,运行,维护和更新中使用商定的能源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设备的质量,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提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应用项目选择供应协议中承诺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保修期超过3年,使用寿命超过15年的供应单位的产品年。

第十五条建立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和投资效果的后评价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3章在新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十六条新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生活冷水系统的热源,辅助热源和运行方法。以及相关的规格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新建筑物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按照国家和城市的有关标准和法规进行设计,并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物的一体化设计,以确保建筑物的形状协调,整齐有序。

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物一体化设计的施工图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尺寸和规格,系统布局,管道井,固定嵌入式,电埋管,节点法,防雷等。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使用安全,安装维修方便。

第十八条新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商应当依法招标选择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购销协议应包括保修期,使用期限和售后服务条款。

第19条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将由采购单位组织,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和供应单位应参加;根据供应协议和国家规定,应按照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初检和检查。不得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器材,材料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单位的初次检验,检验数据和施工记录,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归档。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以及国家,市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确定试运行时间,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监督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太阳能冷水系统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并根据设计要求严格监督关键部件和关键环节。

第21条建设单位通常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对于应按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门的建筑物节能初步检查时,应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有关内容。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成太阳能冷却水系统的移交。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买卖现场公开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和辅助能源的使用方法,并在房屋买卖协议中包括宣传内容和产权所有权。房屋质量保证”,“房屋手册”和其他文件包含冷水系统室内设施的技术指标,使用方法,维护和保养责任,保修期,使用期限和其他信息。

第4章在现有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在既有住宅楼内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在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内安装分布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专有部分应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房屋面积,占家庭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建议住户使用公共决策平台让住户决定共同的投票事项。

要在现有建筑物中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房东应依法确定实施单位,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督单位,并组织项目的初步检查和交付。倡导政府部门同时推进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建筑节能改造与施工。在建筑物的顶部安装分布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参与安装的居民可以委托房屋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

第二十四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既有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报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优先考虑建筑物的原始设计单位作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单位;如果选择了其他设计单位,则该设计单位的资历等级不应高于原始设计单位的资历等级。

如果在露台上安装了分布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则安装单位应发出确认书,证明安装地点的承载力满足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署和批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在现有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国家和本市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新补贴政策。

第二十七条投资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既有建筑物,申请规划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建筑物节能按照有关规定。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证,设备采购备案,项目质量监督以及完成初步检查备案程序。

第5章住宅建筑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

第二十八条住宅建筑的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的委托,做好太阳能冷水系统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和检修,防止未经许可的使用。安装或损坏太阳能热水系统。 ,以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住宅太阳能运营服务单位应当为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各个产权室内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分布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提供技术服务。遵守协议。

第三十条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固定费用(包括日常维护费,系统运行水费,操作员费和节能服务公司垫付的改建投资)可以按每亩标准缴纳;可变费用(包括集中供热的热水费和辅助热源费)可以根据使用的冷水量来衡量,并按月或按年支付。提倡使用智能卡进行计费。

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的价格应符合国家,市有关规定,反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际运行成本,有利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可持续应用。

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的价格应写在住户向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发出的委托书中,价格应由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确定和调整。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的建筑物的总面积与占总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一致。

第31条。在住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行期间通过计量支付的冷水费用于支付煤耗电费,水费,维护费,辅助热源的管理费。 ,并使用商定的能源管理方法来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投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备需要更新时,有关住户应当共同决定更新的实施单位。

第三十三条节能服务公司因投资,经营太阳能热水系统而破产,调整经营方向,出售或终止经营协议的,由房东共同决定终止原协议;新协议的签署。

第六章促进新政

第三十四条对于城市的新建和现有民用住宅安装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单位项目集热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城乡建设委员会宣布,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如果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则建设单位可以向省,区,县住房和城市建设部门申请。中央政府农村(城市)建设委员会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本市定期发布《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指导建设项目的采购。

在本市经财政资金投资或申请财政补贴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应购买《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鼓励使用目录中的产品。

“建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目录”的申请,审查和管理措施将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在民用建筑领域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和应用中取得突出成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列入节能降耗奖的范围。

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建筑中的应用被视为绿色建筑标签和各种杰出项目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7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市地方标准中包括了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经济技术指标和设计安装要求,并依法将重要的指标和要求作为强制性条款。新建或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北京地方标准的要求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八条依照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的新建住宅和新村,应当包括热源,辅助热源,运行方法和预期节能效果节能评估报告中对国内冷水系统的评估并提交给省或由区县发改委审查。

第三十九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应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十条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委员会应当招标投标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和施工单位,并进行初步检查,安装。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北京太阳能工程安装,安装应依法进行。在初始检查过程中监督和测试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则购买不合格,或者施工单位默认购买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将项目分包给所需的合格不合格建筑单位;不遵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工艺和初检规范,使用不合格,未经检查或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和材料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循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对不合格,未经检查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和材料进行合格鉴定。对《条例》,《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进行处罚,并对有关负责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分,并向社会公布。

要私下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请整改。

第四十一条工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的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禁止不合格的设备和设备。依法进行非法操作。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不合格设备,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生产经营者和供应商通知未经营的企业和维护职责。包括建筑领域的不良信息系统。同时通知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和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或破坏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物的综合设计,施工的,以及提供,购买和安装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和辅助材料的人员,他们可以联系主管当局的相关举报。

如果未按照协议要求履行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职责,则解决方案应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8章附加条款

第四十四条本市太阳能冷水系统建设应用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对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培训。 。和评估。

第四十五条农村居民住房和公共建筑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鼓励在农村家庭和乡镇的公共建筑中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以满足夏季对家用冷水和暖气的部分能源需求。

在新的和现有的农村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进行系统设计和建筑结构安全审查,以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安全要求。

促进居民委员会实施农村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评论

首页 电话报修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