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厂房转让_浙江化工厂房转让_厂房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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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网站,8月14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城乡建设局合肥厂房转让,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共同出资印发了《关于非住宅房屋向出租房屋转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和规范了非住宅房屋向出租房屋的转型,有效解决了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就业与住房的平衡。
《通知》明确了非住宅房屋转为出租房屋的范围,条件,程序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
扩展范围的划分包括允许装修的房屋必须在合肥市区内,并且房地产证书或其他合法所有权材料用于商业(办公室),工业(工厂) ,存储),科研和教育等非居民类房屋,并且没有三年内没建没收计划的闲置库存房屋。
《通知》建议减少租金生活成本。通过非住宅改造项目的初步检查后,改造的主体应当根据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与改建)的初步检查意见,向供热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发展局)根据公民标准申请执行水电价格。
此外,奖金中还包括重建项目。经初步审查批准的非住宅装修项目,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关的特别奖励。
对于转型的初步审查,《通知》表明合肥将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各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和发展)局收到改造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合肥厂房转让_浙江化工厂房转让_厂房转让网,将与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联合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关于将非住宅房屋改为出租房屋的通知,全文如下:
所有地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和发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大队,所有相关单位: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合肥厂房转让,支持和规范非住宅住房向租赁住房的转化,有效解决供求不平衡和居住与居住平衡失衡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个部门的《意见》 《关于规范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9〕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央《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工作安排》(建房房函[2019] 483号)等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省,现在允许使用一些非住宅存量有关转为出租住房的通知如下:
一、重建范围
在市区,房地产证书或其他合法拥有的材料用于商业(办公室),工业(工厂,仓库),科学研究和教育以及其他非住宅类型,并且内部没有征用计划三年建造闲置的备用房屋,可以转变为出租房屋。
二、重建条件
(一)所有权明确。非住宅改造项目应为依法获得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所有权材料的合法建筑物,对没收登记,异议等交易没有限制。登记等,并且有抵押登记和其他限制。在此权利的情况下,还应征得所有其他权利持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重建原则。非住宅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原则上,应将其安置在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利,生产良好的地区。生活方便,公共生活配套设施健全,实施,非住宅改造工程不会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性质,房屋类型和建筑能力的控制指标。
(三)改建主体。申请非住宅改建为租赁房屋的改建主体应具有法人实体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强大的管理能力的房屋租赁公司,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四)改造规模。非住宅改造项目应以单户合肥厂房转让,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造单元,并具有物业管理条件。原则上,改造规模不应超过50单位(房间)和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
(五)技术标准。非住宅改造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卫生,通风和照明条件,其他设计,施工和管理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房屋租赁管理要求。
(六)重建要求。非住宅改造项目应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建造,房屋的承重结构和外墙不得损坏或外墙。在对改建项目进行初步检查后,应在我省房屋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监督下统一。
三、重建程序
(一)提交申请。重建的主体向地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与发展)局提交扩展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信;
2.如果委托实施,则必须提交房屋权利人的身份证和授权书;
3.房屋所有权材料,土地所有权材料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4.项目转换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现状和规模,改造思路,改造方法,改造区平面设计方案,投入成本,投资回收期,改造后房屋数量,租赁类别,租金水平,如何设置租赁协议,商业模式(独立经营)。 ,联合经营或委托经营),项目推广表以及项目总体规划,重建区建筑和结构施工图等;
5.如果还有其他权力(例如抵押登记),请提交所有其他同意扩展的权力持有人的书面意见;
6.书面承诺。包括负责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执行相关的施工程序,重建后仅用于房屋租赁,不用于“出租”,不挪用花红资金,无条件地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
7.其他必需材料。
(二)联合审查。每个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与发展)局收到改造对象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将与该区进行联合初步审查(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5将在工作日内产生初步审查意见。最初满足转换条件的人应在计划的扩展项目的地区网站和周边地区公布。是5个工作日。宣传期满后,将发布关于是否同意扩展的审核意见。
(三)初步施工检查。装修主体应按照会议意见进行装修,并依法办理第二次家装装修施工许可手续。完成后,装修主体应依法进行初步的防火检查(备案和随机检查)和完工开始。检查等程序。
各区(开发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和发展)局应当及时将经过初步检查的改造项目的有关材料上报市住房安全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和省自然资源计划局备案。
(四)运营管理。在完成对非住宅改造项目的初步检查后的10天内,改造实体应将相关的项目信息输入县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装修后的出租房屋要经过专业检验,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房屋转租后,应当在三日内签订租赁协议并提交给中介人,非住宅装修工程不得改变目的。除了恢复原有用途外,在经营期间不得办理分立登记和分立抵押。
四、保证措施
(一)为了显着提高载荷的使用或调整载荷分布等可能影响使用安全性的措施,原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设计单位应进行结构安全审查
(二)如果改变了原始设计,减轻了负荷或需要改进抗震设防类别,则应委托合格的单位进行抗震验证,维修或加固。如果需要工程勘察,委托的应当有相应的合格单位进行计量。
(三)对于非住宅类型,例如轻钢,砖混结构和大跨度的工业厂房(存储),它们已转换为出租房屋,应在实施该计划之前进行结构安全性识别进行改造以确保结构安全。
(四)通过非住宅改造项目的初步检查后,重建的主体应根据县(开发区)房屋的初步检查意见转到供热供电部门。向城乡建设(建设和发展)局申请水电价执行。
(五)经初步审核批准的非住宅翻新项目可享受特殊奖励,并可根据需要获得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关的新政策。
(六)房地产,建筑,自律等部门应当分别建立非住宅装修跟进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营活动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并将重建后的出租房屋用于非住宅用途对于诸如出租房屋,分割销售和抵押以及“出租和出售”之类的非法活动,采取的措施包括暂停改革,限期内更正,取消奖励和补充资格。 ,将其列入廉政处罚清单;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意见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明确解释,将于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