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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抵押财产后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牡丹江无线电第六厂,牡丹江奥迪焊机有限公司,牡丹江无线电台,牡丹江电站辅机总厂之间的欠款协议纠纷上诉案

刘敏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上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准街55号。

法律代表:办公室总经理董振清。

授权代理人: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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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于洪,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第六无线电厂。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尚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生,厂长。

律师:张有斌,黑龙江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奥迪斯焊接机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海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白天佳辉。

律师:严金龙,北京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龚彦芳,北京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牡丹江无线电厂。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升林街40号。

法律代表:工厂负责人韩志刚。

授权代理商:牡丹江第六广播电台厂长王永生。

原审被告:牡丹江电厂辅机厂。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尚志路。

法律代表:工厂负责人周双福。

授权代理商:牡丹江第六广播电台厂长王永生。

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被上诉人牡丹江无线电六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六厂)合作。厂,牡丹江欧迪焊接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迪公司),牡丹江无线电总厂(以下简称电台),牡丹江电站辅机厂(以下简称辅机厂),原审判决确定:1991年6月19日至1996年4月13日,第六广播电台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支行(以下简称牡丹江工商银行)签订了19笔欠款协议,抵押总额为1,533万元。元。在1994年4月17日和1995年5月22日,无线发电厂就上述无线电六厂抵押的两笔款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共计800万元。 1992年12月28日,辅助机械厂为上述第六无线电厂的抵押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

还发现,1997年9月16日,第六无线电工厂与日本大阪变压器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同成立了Oudish Company。同年10月10日,第六广播电台与牡丹江工商银行信用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为支持第六广播电台的合作活动,牡丹江工商银行同意参与固定资产的合资。第六广播电台承诺捐款632万元。前提是第六广播电台必须向牡丹江工商银行质押632万元;为了保证牡丹江工商银行的实力,第六广播电台对这部分抵押资产产生的合作权益进行担保。优先分配70%的股利和返还合资企业税款,以偿还第六广播电台欠牡丹江工商银行的抵押贷款和每月利息;在原始抵押固定资产中未参加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押继续有效;参加合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将继续有效。只有在股权质押后才能申请财产转移程序。

1998年4月27日,牡丹江市电子工业局致信牡丹江工商银行,同意第六广播电台向牡丹江工商银行质押其在Oudish公司的632万元股权。当天,第六广播电台向牡丹江工商银行提交了申请报告,向牡丹江工商银行质押了其在乌迪什公司的632万元股权。抵押程序尚未申请。

2000年6月,牡丹江工行与华融资产哈尔滨办事处和第六无线电厂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并将其对第六无线电厂的全部债务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了华融资产哈尔滨办事处。截至2003年3月20日,第六无线电厂欠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本金和利息共计1533万元,每月利息计1565145 4. 38元,共计3098145 4. 38元。 。 2003年4月14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下令第六广播电台偿还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每月利息。用于抵押的财产及其每月利息应负责偿还;无线电工厂应承担160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及其每月利息;辅助机械厂应承担50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及每月的利息。

二、主审法官的审判

主审法官认为,第六无线电工厂的债务事实很清楚,应该还清。辅助发动机厂和无线电厂分别于1992年12月28日,1994年4月17日和1995年5月22日从第六无线电厂提供了50万元的贷款和两次400万元(800万元)的贷款。由于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对第六无线电工厂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额在人民币500,000元至800万元之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还声称,无线电工厂应根据1994年8月2日牡丹江工行004号欠款合同,对800万元的抵押承担担保责任,因为该抵押未包括在诉讼中。牡丹江市工商银行与华融资产哈尔滨办事处,无线电六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确认在出售债务范围内出售债务,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在电台六厂与牡丹江工商银行签署的协议中,牡丹江工商银行同意电台六厂应将其抵押的固定资产人民币632万元投入合资公司,前提是电台六厂将在合资后分享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合资企业。向牡丹江工商银行质押,同意原抵押资产中未参加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押仍然有效,即参与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抵押无效。尽管双方都同意参与合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只能在股权质押后申请产权转让程序,但是只有参与合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才能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合资公司,然后才能股权。产生,股权抵押就可以在代理商上完成。该合同的签订,是牡丹江工商银行对合资活动的支持,也是牡丹江工商银行第六无线电厂放弃固定资产抵押632万元后的权益保障。这是更改原始抵押形式的协议。合资公司的成立表明牡丹江工商银行已经履行了该协议中的义务,直到华融资产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提起诉讼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该部分之后它对Oudish提出了任何异议。的资产进入合资公司。 1998年4月10日,第六无线电工厂向其申请质押合资公司的632万元股权,该数额应确定为第六无线电工厂继续履行其义务的意向。协议。未能实际履行承诺的,视为牡丹江工商银行放弃了该承诺。因此,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不支持奥迪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不动产和每月利息在人民币664万元范围内的还款责任。根据《贷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法院裁定:一、第六广播电台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融资产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付款。贷款本金为1,533万元,利息为1565145 4. 38元(预计利息至2003年3月20日,每月利息按本标准分期支付)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 二、广播电台和辅助机械厂将分别承担住房贷款800万元和50万元。金的清算连带责任; 三、驳回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8245 8. 64元,由第六无线电厂负担。

三、原告对有关当事方的辩护

华融资产哈尔滨办事处拒绝接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重审,声称:第六广播电台为牡丹江工商银行的1533万台设备提供了93台设备。抵押担保,并依法申请抵押。注册应该是有效的。牡丹江市工商银行同意,第六广播工厂将以其部分股权抵押给牡丹江实业的前提,以固定资产抵押632万元作为合资公司与他人合资组建的Oudish公司的出资额。 。但实际上,第六无线电工厂并未将这部分股权抵押给牡丹江工商银行。第六无线电工厂的股权质押不应提交给中国牡丹江工商银行,也不应由中国牡丹江工商银行处理。相反,应根据《担保法》和《公司法》的规定申请。但是,第六无线电工厂未依法向股东大会提出申请,经股东大会同意,将股权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因此,不能按照双方的合同质押上述权益的问题在于第六无线电工厂,这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一审法院裁定,只有从第六广播电台向牡丹江工行申请股权质押,才履行了合同义务,这完全颠倒了是非。牡丹江市工商银行认为,抵押资产出资的条件尚未满足,因此原始抵押担保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第六无线电工厂出售已抵押的固定资产时,没有告知受让人该转让已经抵押的事实。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牡丹江市工商银行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并取得抵押权的接受。让欧迪西公司代替第六无线电工厂偿还欠款并抹去抵押,欧迪西公司可以在偿还欠款后从第六无线电工厂收回。因此,原来的裁决是错误的,应依法判处Oudish Company承担抵押财产转让的相关责任哈尔滨旧厂转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诉人第六广播厂回答:牡丹江工商银行与第六广播厂签订合同,同意向合资公司投资抵押财产632万元,表明双方已解除抵押担保。关系财产632万元。第六无线电工厂已依法办理了有关财产的移送手续。华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提起的632万元财产抵押诉讼,已经失去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上述出资的股权质押,第六广播电台和上级主管部门已向牡丹江工商银行出具了有关批准股权质押的报告和信函,但牡丹江工商银行仍未提出申请。华融资产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承兑了该债务,也没有要求第六广播电台办理质押程序,也不用投资红利偿还该质押。因此,原初审判庭认为,未履行承诺应作为牡丹江工商银行放弃承诺的依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表示,不申请担保的责任完全基于缺乏第六无线电工厂。欧迪西公司以632万元财产抵押的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另外,在这种情况下,第六广播电台和牡丹江工行签订了终止抵押关系的合同,因此第六广播电台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另行通知Oudish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没有告知欧迪赛出售第六无线电厂的632万元财产,欧迪西应承担相关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始裁决认为事实很清楚,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应该予以保留。

被上诉人奥迪什公司答复:牡丹江工行与无线电第六厂在获得第六广播厂的投资财产之前,已经签订合同注销该投资财产的抵押,第六广播厂没有抵押权。安全。如果将投资物业转让给Oudish Company,那么牡丹江工商银行放弃投资物业抵押的意图是正确的。华融资产哈尔滨办事处声称对已从抵押中释放的投资物业行使抵押。没有法律依据。协议中约定合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只能在质押股权后才可以申请财产转让程序的协议,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客观上没有兑现,依法无效。 Oudish收购资本资产的无抵押不动产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要求,不符合牡丹江工商银行和第六广播电台的真实意图。华融资本哈尔滨办事处已经合法获得了从Oudish合法获得的完整法律。根据资本化财产的所有权要求抵押权没有法律依据。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和牡丹江工商银行未行使协议规定的认股权和股利的权利,为期5年。他们的主观错误是重大的,应视为放弃了股票质押和股票红利。要求权。即使华容资产管理哈尔滨办事处认为Oudish侵犯了其债务,由于Oudish自从违反权力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权力,其主张已超出时效规定,因此不应受到保护。华融资产管理哈尔滨办事处指控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第六无线电工厂投资的实物价值为80万美元,折合664万元人民币,包括设备,房屋和车辆。其中,仅估计价值为1,238,654元的设备已抵押,其余资产尚未抵押。因此,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不能主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规定的设备行使抵押权。因此,我请求解雇原告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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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和辅助机械工厂均未发表声明。

四、二审法官查明了事实

二审法官确认了原法院认定的事实。

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997年10月10日,牡丹江市工商银行在与第六广播工厂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表示,为支持第六广播工厂的合作活动,同意设定抵押价值。第六无线电工厂。固定资产632万元参加了合资,但主要前提是第六无线电工厂必须向牡丹江工商银行质押632万元股权。从双方之间上述协议的内容来看,解除抵押关系的合同是建立在抵押物合法成立,有效的前提下的。由于牡丹江市工商银行和广播第六工厂在合同签订后尚未申请股权质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下简称《担保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该协议自股份质押记录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双方之间的质押法律关系尚未生效。因此,由于双方同意的先决条件,牡丹江工商银行与第六无线电厂之间的原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失败。它没有被解除。因此,在牡丹江工商银行与第六广播电台建立抵押担保关系依法成立的前提下,华融资产哈尔滨办事处仍然有权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实际上已经通过达成协议终止了最初建立的抵押法律关系哈尔滨旧厂转让,并且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

根据《担保法》第33条的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意味着,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使用债务人或第三者在抵押权上抵押财产。溢价或拍卖或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格优先于要偿还的第三方的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抵押权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未通知权利人或受让人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抵押权债务人偿还其所有债权并抹去抵押贷款,抵押权人可以在偿还欠款后从抵押人中收回,即使抵押权人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情况下出售抵押财产,抵押权人也只能行使其权力。产权要求受让人以抵押财产的溢价向债务人付款。权或拍卖或出售的相应价格,而不是受让人直接承担在抵押财产的金额和每月利息范围内的还款责任。这取决于物权担保的法律性质。鉴于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欧迪西公司在其已接受上诉的财产范围内对其承担清算责任,并每月利息,并在第一时间明确表达其要求。它不是在要求Oudisee使用第六电台工厂资助的抵押财产的溢价或代表拍卖和销售的相应价格偿还第六工厂电台的欠款,而是要求Oudihi抵押财产的价值。和它的月份。他有偿还利息的责任,因为他的请愿书不是行使抵押权的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债务与债权人关系有限公司和Oudish公司。他的诉讼请求不获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没有明确提出诉讼,要求对第六广播电台和奥迪什公司行使抵押权。因此,本案中抵押担保的基本事实以及第6广播工厂和Oudish公司是否应使用抵押财产承担清偿欠款和其他相关问题的责任将不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一),(二), 100根据第58条的规定,判决:一、维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黑高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一、 2; 二、更改上述裁定的第三项代表:解散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要求牡丹江乌迪什焊接机械有限公司在其接受的抵押财产和每月利息范围内承担牡丹江无线电六厂的债务上述应付款应在本裁定书发出之日起10天内支付,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验收费应确定ed根据二审裁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45 8. 64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4245 8. 64万元,牡丹江乌迪焊接设备有限公司20,000元,牡丹江第六无线电厂负担20,000元

六、该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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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牡丹江工商银行与第六广播电台之间的协议的签署是否解除了最初设定的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问题。

根据牡丹江工商银行与第六广播工厂于1997年10月10日签署的协议中的内容哈尔滨旧厂转让_转让旧铣床_济南 旧火车票 转让,牡丹江工商银行支持第六广播工厂的合作活动,并同意第六广播工厂将设定抵押价值。 632元。固定资产一万元,但主要前提是第六广播电台必须向牡丹江工商银行认捐632万元股权。也就是说,解除合同双方之间抵押关系的前提是,抵押物是合法建立的,并且是有效的。由于合同签订后牡丹江市工商银行和无线电六厂尚未申请股权质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下简称《担保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质押合同自将股份质押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双方之间的质押法律关系尚未生效。因此,牡丹江工商银行与第六广播电台之间的原始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同意的前提条件。没有实现,也没有被解雇。至于质押生效作为解除抵押的前提的假设,可以客观地操作,质押无效的责任方不是证明存在抵押关系的理由。因此,在牡丹江工商银行与第六广播电台建立抵押担保关系依法成立的前提下,华融资产哈尔滨办事处仍然有权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实际上已经通过达成协议终止了最初建立的抵押法律关系,并且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纠正。

2、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是否有权向Oudish要求抵押权。

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抵押人如果抵押人出售已登记的抵押物,则该转让已被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人。抵押权人或受让人未通知受让人的,转让是无效的;如果转让的抵押物的价格明显高于其抵押物的价格,则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权人不提供担保,抵押物不得出售抵押人出售抵押财产的收益应及早偿还给抵押权人,以偿还有抵押债务,或将其遗赠给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的第三方,超过债务金额的部分应属于抵押人,不足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债务人还款”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中关于“ D”的规定在抵押权有效期内,抵押人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情况下出售抵押财产的,如果抵押财产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获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偿还其所有债务,从而可以抹去抵押权。偿还债务后,受让人可以从抵押人处收回抵押。如果抵押财产未登记哈尔滨旧厂转让,“抵押权不得侵害受让人,因此,如果对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立法的初衷是要充分保护抵押权出售中抵押权的实现(如果在出售时得到通知-转让价被提前还清或遗赠-转让价低,则必须保证,否则不得出售-注册的受让人首先还清,等等),并且必须考虑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如果未注册,则抵押权不得针对受让人) )。

在这种情况下,抵押财产从第六无线电工厂转移到Oudish Company的原因是出资行为。抵押品是否仍可用于出资,原始的《公司法》和《公司注册管理规定》没有规定。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修订后的《公司注册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已经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但是,由于本案涉及的抵押财产的出资是在新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发生的,因此不可能直接根据抵押权的无效来确定抵押财产的所有者。第6电台工厂在旧法适用下对抵押财产的出资。它仍然是第六家无线电工厂。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办事处无权直接向第六无线电工厂索取抵押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将抵押财产的出售通知抵押权人,则出售将不会无效。本案涉及的抵押品以出资的形式出售给了Oudish公司,该抵押品已获得抵押权人华融资产哈尔滨办事处的批准,因此该出售不能确定为无效。换句话说,抵押品出资给Oudisee后,其所有权应属于Oudisee。但是,由于尚未满足华融资产哈尔滨办事处同意解除抵押的先决条件,因此原来建立的抵押法律关系一直存在。 Based on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property rights guarantee, the Harbin Office of Huarong Assets may refer to Article No.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arantee Law”.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7, the right of mortgage shall be asserted against Oudish Company. Of course, in order to continue to enjoy the ownership of the collateral, Oudisee can eliminate the legally valid mortgage rights by choosing the method of replacing the debtor to repay the arrears, and has the right to recover from the debtor for the replaced part of the repayment.

3、 Huarong’s litigation request that Oudixi’s claims on the Sixth Radio Factory be satisfied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roperty it has accepted as mortgage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rate can be supported.

Huarong’s claims in the indictment and in the court hearings are all demanding that “Oudihi Company shall undertake to pay off the 6.64 million yuan of property it has accepted as a mortgage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Guarantee Law, the exercise of mortgage rights means that when the debtor fails to repay its due creditor’s rights, the mortgagor (or the assignee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shall give priority to the mortgaged property, or give priority to the sale or auction price. Pay off debts. Based on the exercise of the mortgage, the Harbin Office of Yinhua Capital Assets only has the right to demand that “Oudixi Company uses the accepted mortgage property to pay off the debt at a premium or the price of the sale or auction to realize the mortgage”, but does not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Europe” Dixi Company assumes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6.64 million yuan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ximiz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power holder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specifically exercised the right to clarify the claims of the Harbin Office of Huarong Company, and explicitly asked whether the appeal was the mortgaged property that Oudish accepted. Is it necessary to pay off the debt by selling or auctioning at a premium to wipe out the mortgage, or is it to require Oudixi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repayment within the range of 6.64 million yuan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The Harbin office of Huarong Co., Ltd. made it clear that it would not want it to The refund of the collateral is to pay off the arrears through the method of premium or sale or auction price, but requires it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ying off within the range of 6.64 million yuan and its monthly interest. In this regard, the organizer of the case felt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Harbin Office of China Capital Finance was not the content of the exercise of the mortgage, and there is no evidence to prove the existence of de facto debt claims between the Harbin Office of China Finance Capital and Oudish Company. Relationship, so it should not be supported. In addition, because the Harbin Office of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did not clearly request the exercise of the mortgage in this case, the basic facts of the mortgage guarantee in this case, and whether Radio No. 6 Factory and Oudixi Company should pay off the arrears with the mortgage Relevant issues such 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mpany will not be review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3 of the “Guarante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153 Paragraph 1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一), (二), 158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article, the judgment: maintain the Heilongjiang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2003] Heigao Shang Chuzi No. 25 Civil Judgment 一、 2; change the third term of the above ruling: Reject China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Harbin The office’s request for a lawsuit requesting Mudanjiang Oudish Welding Machine Co., Ltd. to bear the debt of Mudanjiang Radio No. 6 Factory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property it has accepted as mortgage and the monthly interest rate; the first-instance case acceptance fee is based on Final adjudication burden; second-instance case acceptance fee 82458.64 yuan, 42458.64 million yuan from China Huarong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Harbin Office, 20,000 yuan from Mudanjiang Oudish Welding Machine Co., Ltd., Mudanjiang Radio The sixth factory bears 20,000 yuan.

Author’s unit: Supreme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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