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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转让,租赁和抵押的二级市场
交易管理措施通知
县(市,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的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0日
(此作品已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出租,抵押
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根据第1条的规定,进一步建立石家庄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和抵押二级市场(以下简称二级市场),并按照规定振兴农业用地存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二级中学的指导意见《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市场》(国办发〔2019〕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土地二级市场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冀政办字[2019] 79号),是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和抵押的二级市场交易,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售,出租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根据法律获得的信息,包括农田交易,以及农田与整个土地(例如建筑物和地面上的其他附属物)一起交易的情况。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入市场的农村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和抵押,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负责城市二级土地市场的市场建设,指导培训,规则制定,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是省级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承办单位(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专门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其他附属物所有权的交易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市县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可以指定或者授权下属机构专门承办建设用地使用权买卖,租赁,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可以建立有形的二级土地市场,建立交易大厅,建立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并建立交易和登记服务。交易和注册一体化建设。该窗口提供交易场所,收集交易信息并处理交易事务。
第五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督书”的交易程序。交易双方可以自行交易,也可以委托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六条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所有权证,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所有权证或证明。
第七条出售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改变农业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现状,可以按照许可目的出售;改变农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现状,并修改和扩建地上的建筑物,或者重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如果农用地用途发生变化,则改变用途农业用地应限于非住宅用地。
第八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出让协议的下列条件:
(一)根据转让协议进行投资和开发,已完成投资已占开发总投资的25%以上;
([二)是一块已开发的农业用地,形成了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九条出售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在工业园区出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征得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售,租赁,抵押:
(一)尚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所有权证;
(二)地面上的建设用地及其建筑物的所有权不明确且有争议;
(三)通过转让获得耕地的权利不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的条件;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判断或决定封闭或者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五)未按照分配决定或转让协议的规定开始开发和建设,由于公司自身原因被确定为闲置耕地;
(六)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在共同建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中进行的交易;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售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捐赠,出资,司法处置,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合并等。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转让涉及分隔的建筑用地使用权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范围不包括国有企业转型中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公司股权的出售。
如果司法处置和资产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则可以委托贸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出售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石家庄设备转让,应当附上原始规划条件。转让后,原始分配决定或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权力和义务发生了急剧变化。
第十三条以分配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买卖,必须经耕地所在地的省,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后,耕地的使用符合“已分配土地目录”,而无需支付转让价格。注册机构;转让后的耕地使用不符合《土地分配目录》的,受让人应当代表受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除非法律法规或分配决定中明确规定,政府应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石家庄设备转让,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转让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保护交易自由;如果原始转让协议对销售条件有其他规定,则其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以出资,参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参照有关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不再上报原批准的建设工程。用于投资或参股的土地使用权,经机构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为出资或参股的形式,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直接更改为出让的形式。
第十六条出售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未完成开发投资支出的25%,则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申请两方的预告登记: “售前投资”。向受让人签发不动产登记证,并在符合法定销售条件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证可以作为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相关审批程序的依据。
第十七条出售在建建筑物,在不改变行政许可内容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使用不动产所有权证明书或者原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协议或者转让协议来办理。行政许可程序。转让前签发的行政许可护照继续有效,可以直接用于房地产注册。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时,涉及转让分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事业单位,资产所有人应当向县或者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咨询。处置前的地块所在县。作为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并如实告知有关方面。
第19条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如果按照“分配土地目录”的预留分配方式使用,则可以直接办理转让登记;如果需要受让者持有相关的农业土地资产转让批准文件等,请先申请有偿使用土地的程序,然后再申请房地产注册。
第20条确定包裹后,不得将其随机分割。如果确实有必要单独出售,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但要满足分配决定或转让协议的规定:
(一)分割后的包裹有资格进行独立的包裹分割,涉及公共支持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转让方应阐明协议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如果要分割的土地已经预售或有多个权力主体,则应征得有关权力所有者的同意,并且不损害权力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和出售,是指房地产权人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后,对整个建设用地的分割。与法律。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时出售或依法转让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分和出售不予批准:
(一)转让决定或转让协议规定不得分割销售;
(二)行政办公场所和生活服务设施(例如工业用地上的复杂建筑物和员工宿舍)占用的建筑用地,不得与整块土地分开出售;
(三)无法将法律法规分为销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分和出售,应当经县,县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出售,法律,法规和有关法规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限制农用地销售的,原则上应当将限制要求写入分配决定或者支付。使用协议。将在销售批准中实施。
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租,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单独出租给承租人,或者与建筑物一起出租。和地面上的其他附件。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通过转让,租赁,出资,注资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或租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协议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包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然应当承担有偿使用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以分配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租金中扣除耕地利润,并纳入耕地转让收入管理。整年包租土地,或者部分土地用于转租,可以分割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使用的转让,租赁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供求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制定规范的转租协议文本,提供交易核查服务,维护合法权益。权利持有人。
第5章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有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将使用建设用地的权利以及地面上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作为抵押财产的抵押。对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应有的债权,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变现的情况,则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的溢价或优先权获得付款的优先权。拍卖或出售的价格。
第30条如果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的所有权和其他附属物一起抵押,可以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直接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通过分配获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建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一并抵押,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依法。该手续被视为已批准。
抵押权实现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支付优先权。相关要求可以记录在抵押协议,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登记证中。
第三十二条以转让,出价,注资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对于以租赁形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缴纳耕地租金并按照规定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协议,可以取得建筑物及其他地面附属物的所有权。与农田一起抵押。
第三十三条抵押用于工业用途的建设用地权的,原则上应当将全部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以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作为抵押。
第三十四条自然人与企业签订的债务与债权人主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与企业可以作为抵押人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其他附件。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允许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的营利性企业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并给予补偿,为其提供担保。拥有债权并建立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实地房屋所有权的受让方应当保证原始经营活动的持续稳定石家庄设备转让_沈阳洗衣店设备转让_设备转让,并确保农用土地的使用不发生变化,并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贸易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方式确定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开,供交易双方自由选择,并提供促销石家庄设备转让,展示,咨询,估价,经纪和交易资本监督等服务。对于交易双方。有关费用应由交易双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交易代理人不得为交易双方指定服务机构。如果交易双方不能自己选择服务机构,则可以从二级土地市场中的服务机构目录中随机选择。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诚信经营,从名单上删除不信任的服务中介机构,并限制其在三年内进入其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级别的市场交易服务。
第三十九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应当加强交易管理与房地产登记的有序联系,并在交易大厅内提供交易,登记,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的服务窗口。
第四十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交流共享机制,实现及时的信息推送。
第四十一条市,县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农地二级市场的联系,加强农地投资的总量,结构和时机的联系,加强总体控制。农业土地市场。
第四十二条交易机构应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管:
(一)审查分配决定或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买卖,租赁和抵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授予。分配决定或转让协议的办理有关程序;
(二)出售建设用地权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土地购置和融资的有关规定;
(三)交易价格监督。如果出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出售价格。如果转让价格比名义土地价格低20%以上,则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
第四十三条交易双方需要进行资本监督的,交易机构可以开立监管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资本监督服务。
第四十四条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受让方应当按照协议将部分或全部出售交易价格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转让登记完成后,交易机构应当向监督建设银行发放“交易资金”。 “资金转移通知”并发送纸质或电子指令,建设银行将监督建设银行将交易资金转入卖方帐户。
第七章补充条款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八条所称“发展投资支出”,一般可以估算为由发展和改革部门或政府部门出具的报名,批准和备案文件中记载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如果没有项目启动文件,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总投资额。开发投资支出和已完成投资不包括国家征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和有关税费。
第四十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
第四十七条该方法的解释由省自然资源和计划部门负责。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石家庄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石政贵[2018] 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