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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的第一部分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决

(201 9) Su0621,编号1735

执行人申请者:徐某佳,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居住在海安市。

将处决的人:扬州威润精密五金厂,住所地为扬州市江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9015。

法律代表:关伟。

诉讼记录

关于徐某某申请执行扬州威润精密五金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该法院(201 8)苏0621民初6298)已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1、扬州维润精密五金厂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某支付价款59059 7. 3元。 2、扬州维润精密五金厂在该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徐。某某律师的代理费为7800元。如果在本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财务付款义务,则延迟履行期内债务的每月利息应增加一倍。 3、案件受理费为11662元,一半还款为5831元。徐XX承担1393元,扬州维润精密五金厂承担4438元。执行人许XX于2019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标的为60283 5. 30元,每月利息。

根据事实

在执行过程中,本法院将执行通知和财产声明通知发送给XX人扬州维润精密五金厂,以限制他们履行裁决中确定的义务。处决期间:1、本法院于2019年5月7日,2019年10月12日和2019年10月30日在被执行人的CCB账户上进行查询扬州整厂转让_上海整厂物资回收_无梭织带机整厂转让,未发现该人名下的CCB存款; 2、该法院没有以被处决者的名义询问汽车和房地产的注册; 3、询问后,没有被执行人姓名下的期货注册信息。该法院已将要被强制执行的人列入不诚实的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的命令。

本法院已通知执行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法院提供有关被处决人的财产的其他线索,但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该线索,并同意终止此执行过程。

我们医院的感觉

该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的人所享有的债务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者是否有能力执行欠款。在此执行程序中,该法院没有询问可以执行的以XX人扬州威润精密五金厂的名义财产。申请执行的人徐某某同意本法院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终止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八)),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9条适用的解释,裁定如下:

判断结果

结束此执行过程。

如果申请人发现有待执行的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扬州整厂转让,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的限制。

被处决者应继续履行有效法律文件中确定的义务。如果要执行死刑的人已经完成了表演,则有关当事方应立即通知本法院。

如果您不同意该判决扬州整厂转让,则可以在送达该判决后六扬州整厂转让,三天将其提交给法院,并根据当事方的数量提供一份反对书。

文档结尾

审判长赵祖华

韩良生法官

朱骏法官

2019年10月30日

文员夏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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