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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6日,中国轻骑集团烟台内燃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内燃机公司)与徐州装载机厂签订了物物交换协议。双方同意,徐州装载机厂将向青岛内燃机公司ZL50E提供一台99066型装载机,总价为33.9万元;烟台内燃机公司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后,徐州装载机厂将其交给烟台内燃机公司取车。证明副本以及加载程序证书和密钥。同时,双方还同意将汽车存放在青岛工程机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内燃机有限公司将找到装载机的用户,然后由用户选择拿起汽车的证明来上车。双方没有就提车的年限达成共识。买方徐州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科技公司)为烟台内燃机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同年11月17日,烟台内燃机公司与山东康达燃油泵喷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达成协议,烟台内燃机公司将装载机出售给康达公司。 。 24日烟台旧厂转让,康达公司与沂蒙轴承公司达成协议,康达公司使用上述装载机以34.1万元的价格偿还债务。当沂蒙轴承公司将用户带证书及其他程序送至青岛工程机械材料公司取货时,发现该装载机已于12月18日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查封, 1999年,然后是2000年。汽车于1月20日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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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轴承公司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康达公司,烟台内燃机公司和徐州装载机厂。同时,沂蒙轴承公司通过康达公司和烟台内燃机公司与徐州装载机厂进行了谈判,希望他们能提供另一台相同型号的装载机来代替性能。
2000年8月8日,徐州装载机厂辞职并驳回了沂蒙轴承公司,理由是在与烟台内燃机公司完成转让手续后,装载机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转让,并交付了车辆取货证,并指定送货地点。公司和烟台内燃机公司的要求。
诉讼-各自发表意见
2002年11月20日,沂蒙轴承公司起诉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裁定第三人徐州装载机厂应承担经济损失。被告康达公司和烟台内燃机公司对和解承担连带责任。
经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结,发现徐州装载机厂是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设立的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徐工科技公司是徐工集团控制的上市公司。公司,徐工集团将徐州装载机厂的资产投资到徐工技术公司,徐工技术公司成立了无法人资格的刮板机械分公司。徐州装载机厂和刮板机械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2001年车辆检验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因此,徐工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变更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年12月12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当事方分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康达声称,烟台内燃机公司由于与徐工科技公司签订了买卖协议,因此对徐工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烟台内燃机公司与我公司之间以及我公司与沂蒙轴承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沂蒙轴承公司之所以不能享有权力,是因为徐工科技公司提供的标的物有缺陷,我公司也没有过错。本公司与沂蒙轴承公司之间相应数额的债务债权关系已因上述债务的有效出售得以解决。沂蒙轴承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驳回对我公司的上诉。
烟台内燃机公司没有回应。
第三方徐工科技公司声称,徐州装载机厂是徐工集团的子公司。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不应由本公司承担。徐州装载机厂自交付给烟台内燃机公司后,已履行了该协议中的交货义务,并已将车辆送交检验,出售标的物的所有权已转让。青岛市城阳区法院扣留装载机是错误的,沂蒙轴承公司以未履行协议义务为由起诉我公司是错误的。徐州装载机厂和烟台内燃机公司,烟台内燃机公司以及康达公司,康达公司和沂蒙轴承公司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沂蒙轴承公司没有对我公司的保证,并要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判决-最后的话
沂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首先,徐州装载机厂作为徐工科技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与烟台内燃机公司签订了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装载机的协议。在买卖协议中,徐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该协议的买方,为烟台内燃机公司出具了标的物的收据,成为了买卖协议的主要买方。其次,动产的交付以标的物的转移和占有为标志。上述买卖协议中没有规定交货期限。因此,在托运单位追回提货凭证或将装载机提供给交货人之前,出售的标的物仍视为徐工科技公司所有,徐工科技公司未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实现。第三,烟台内燃机公司对徐工科技公司负有法律和有效债务。烟台内燃机公司,康达公司和沂蒙轴承公司互不反对,徐州装载机厂正在为大连内燃机公司和沂蒙轴承公司付款。该信确认了三公司之间的出售事实,可以认为烟台内燃机公司已履行了通知徐工集团出售债务的义务,并且三公司之间的债权转移是合法有效的。在沂蒙轴承公司无法按照协议书的形式装载机后,敦促徐工科技“提供另一款相同型号的车辆”来代替性能,但徐工科技拒绝执行。沂蒙轴承公司要求徐工科技公司退还相应价格并赔偿损失,这是依法进行的。第四,债权的转让人应对所售债务的瑕疵承担责任。康大公司出售的债务有明显的缺陷,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烟台旧厂转让,关于徐工科技公司主张的沂蒙轴承公司和烟台内燃机公司的资格。首先,沂蒙轴承公司通过债务转让与第三方徐工集团技术公司达成协议。其次,即使沂蒙轴承公司因本案纠纷仅与康达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结果仍将涉及青岛内燃机公司和徐工科技公司。因此烟台旧厂转让,沂南市人民法院将就同一标的物和原告产生的两个买卖协议的法律关系,向沂蒙轴承公司,被告康达公司,烟台内燃机公司和第三方徐工科技公司提起上诉。转让债权,更加方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省诉讼资源,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依法作出裁定:一、第三方徐州工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将装机费退还给山东沂蒙轴承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339,000元,自2000年8月8日起至裁定生效之日止,每月的利息已按建设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支付给上诉; 二、被告中国轻骑集团烟台内燃机有限公司和被告山东康大机油泵喷嘴有限公司应为上述各项的连带责任。
判决送达各方后,徐州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拒绝接受判决,并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重审。几天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裁定中的事实是明确的,证据充分,处理适当。裁定依法驳回原告烟台旧厂转让_天津转让旧机床_济南 旧火车票 转让,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