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太阳能工程销售_东方雨虹工程销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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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发〔2010〕69号

各区市建设局(计划部门);所有相关单位: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青岛太阳能工程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青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该文件的精神是促进我省建筑领域节能工作的全面实施,加快太阳能热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步伐。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用技术在我省民用建筑中得到了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不超过十二层的新住宅建筑物以及诊所,学校,饭店青岛太阳能工程销售,游泳池和公共浴室等实现集中式冷水供应的公共建筑物,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建筑项目同时设计和建造,并与初步检查同步。

二、设计单位在规划施工项目和设计建筑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和方向,并做出专门的设计。关于节能规划和设计的章节。如果提供了有关节能设计的特殊章节,则计划主管在项目审查期间不得批准。

对于不适合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激励措施,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向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论证意见,以供批准和公示。只有在公示后才能申请规划相关手续。如果由于规划激励措施不适合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则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并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并同时与建筑物,结构,水供应,电气和楼宇自动化系统。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设计进行特别审查。如果未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则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在获得施工许可证之前青岛太阳能工程销售,施工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建筑项目是否旨在按照规定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给施工许可证。

六、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批准的施工图及有关施工和监理的技术规范,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冷水设备及配件进行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太阳能冷水设备及其配件用于工程。

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或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施工期间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由原始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并由原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检查。可以更改。

八、施工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初步检查时,还应当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初步检查。对于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给予建筑物节能专项标识,也无权完成初步检查和记录。

九、对于建筑项目中使用的太阳能热系统和相关配件,其生产和分销公司应根据我省建筑节能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其产品。施工单位应选择备案产品。

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青岛太阳能工程销售,并依法处以罚款。

十一、对于没有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鼓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统一组织和部署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建筑物的安全性,并且不影响环境和水景。

对于具有十二层或更多层的合格建筑可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鼓励建筑单位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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