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废金属回收_郑州废二手设备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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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8号令
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管理办法》,并由公安部发改委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是的,特此宣布,并将于2007年5月1日颁布。
部长:薄熙来
导演:马凯
部长:周永康
部长:王光涛
导演:周伯华
导演:周生贤
2007年3月27日
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第2007年8月8日生效,自2007年5月1日起生效;根据2019年11月《商务部废止和更改某些规定的决定》(商务部2019年第1号令,于30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规范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环境污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可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原始使用价值,可以在回收和加工后恢复使用价值的物质。 。各种废物。
可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废电子产品,废机电设备及其零件,废印染材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学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动物杂物骨头,头发等),废玻璃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
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报废的可用作原料的车辆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则以这些规定为准。
第四条国家鼓励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累和出售可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无害环境的方法对可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和加工,并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加工。
第2章业务规则
第六条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要求,只有在进行商业登记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项目纳入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工商注册后,企业信息将通过市级共享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
第七条回收生产性金属废料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和非生产性废金属的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备。
变更记录项目时,前款所列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工商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程序。
第8条制造商应通过与可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签署招标协议来出售生产性废金属。购买协议应规定回收的生产性金属废料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解决方法等。
第9条再生生产废金属时,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如实登记该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陈旧程度。
如果卖方是单位,则应检查转让单位签发的证书,并如实登记转让单位的名称,处理者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如果卖方是个人,则转让人的姓名,地址和身份应如实登记的身份证号。
注册信息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10条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在其经营活动中已经通知了被搜查的财产或者涉嫌财产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财产或者涉嫌财产,并拟定拘留清单。查明属于财产的物品,发现不属于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退回;发现是财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11条可再生资源的收集,存储,运输和处理的整个过程应遵循国家有关的污染预防标准,新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从事二手货招标,销售,仓储,运输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二手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13条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可以通过门到门回收,移动回收和固定地点回收进行。
可再生资源回收运营商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与市民和企业建立信息交互郑州废金属回收,从而实现便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是负责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循环利用新政策,循环利用标准和循环利用发展计划。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和提出新政策以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并在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帮助下组织实施可再生资源的促进,应用和工业化。
公安机关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的公共安全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可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将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网点列入城市规划,并依法禁止,淘汰,整顿和违反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的新产业政策,循环利用标准和循环产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产业发展计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管理的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城市的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建筑,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合作,根据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并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计划,根据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特定条件对可再生资源进行回收。
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可再生资源在回收过程中停留的各个地方,例如社区回收,转移,收集和分配以及加工。
第十七条为了将可再生资源跨行政区域转移存储和处置,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申请行政许可。
第18条: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其职责如下:
(一)反映了公司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了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行业自律规范的实施;
(三)由法律法规授权或受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并发布行业信息;
(四)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研究并制定行业发展计划,行业新政策和回收标准。
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依法从事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活动,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证经营和无证经营处罚办法》的规定处罚。
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可再生资源利用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一、,2款的规定,生产性废金属的购买未如实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废金属购进行业公安管理办法》将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现赃物或者犯罪嫌疑人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反复责令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渎职,滥用职权,favor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情况进行制裁;组成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金属,是指对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的使用,已经失去全部或者部分原始用途的用途。具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产品。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此负责。这些措施的解释。
省,自治区郑州废金属回收,直辖市的商务,发展与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按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