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安装监控 关于发布《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汕头安装监控 关于发布《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环[2010] 356号
所有区(县)环保局,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市局大队,直属单位,部门(部门)及有关污染物排放单位: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按照有关污染源人工监测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在国家和省两级,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请仔细实施它们。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8月30日
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的动态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级污染源人工监测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条例》,对污染源进行管理。该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种管理方法。
第二条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市污染源人工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根据上级规定和城市环境,确定应安装人工监测设备的污染源范围。管理要求,并制定工作计划。按照市级局的统一部署部署区(县)环保局(分局),组织实施人工污染源监测。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专门承担省级人工监测中心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重点污染源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高于省级控制和城市排污单位。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管理与实施检查指导。
区(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专门负责本级污染源人工监测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并对自动污染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管辖范围内的污染物源监控系统。
第四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定期对污染源在线检测设备进行比较和检测,并提交数据有效性意见;环境信息机构协助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监督机构维护和管理人工监测系统网络。
第五条正常运行情况下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结果,应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遵循总体规划的原则,要确保重点,要注意平时,在限度内行事,切合实际。
第7条以下污染源必须安装自动污染源监视系统:
(一)被列为国家,省和市的主要空气污染源;垃圾焚烧厂;额定蒸发量为20吨或以上的辅助炉以及等效排放的废气排放公司。
(二)被列为国家,省和市水控制中心的主要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填埋场;需要支持污水处理设施的印染,造纸,化学,电镀和其他重度污染行业;一般工业需要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平均日排污量超过200吨。
对于其他需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源,市环境保护局将根据污染控制要求另行发布污染源人工监测计划。
第八条污染源手动监测计划中的污染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建造和安装手动监测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连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的手动监测平台。
第9条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的自动污染源监视系统(称为现场监视系统)是污染者的污染修复设施的一部分。污染者负责现场监控系统的安装,访问,操作,维护和验证,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现场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联网费用由污染者负责;环境保护部门监控中心的建设汕头安装监控,运营,维护和联网费用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应当明确监测系统的现场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审批的要求,建设和安装人工监测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将监控系统的现场检查通过作为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初步检查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现场监控系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线检测仪器应为通过了环境保护部指定的环境检测仪器计量机构的适用性检验的产品,并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设备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相关的国家环境测试技术规范程序已完成。
(二)数据采集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污染源在线手动监视(监视)系统数据传输和套接字标准技术规范;自动监视设备通过宽带互联网稳定地连接到监视中心;时间监测(监测)读数稳定,可连接县环保部门监测中心平台,不失真,数据结构和格式与监测中心数据库兼容。
(三)应根据相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标准化。监测(监视)点和设备安装应确保代表性和安全性,并且系统应配备故障重启恢复装置。
(四)实施现场管理人员和岗位责任制,定期校准系统以及设备故障预防和处置系统,以确保电源和通信线路正常,并应及时修复和报告故障。
第十三条监测系统的现场建设是基于对污染修复设施运行状态的在线监测,并为重点工程安装了在线污染检测设备。
(一)国家控制废水关键污染源,热电厂必须安装废气(流量),烟灰,SO 2、 NOx在线检测设备和水塔口视频监控设备;热电厂还应安装在线监测废水处理设施的关键动力设备负荷电流设备。
(二)每天排放量超过4000吨(或200吨/小时)的国家控制的污水污染源,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重度污染行业,必须安装COD,PH在线监测仪和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厂还应安装浊度,总氮和其他物品的在线监测器,等比例采样器以及排水口的视频监测设备。
(三)手动监测计划中列出的其他污染源应配备用于在线监测污水或废水排放以及在线监测污染修复设施关键动力设备的负荷电流的设备;不提供城市供热完全使用且未安装自吸水计量装置的排污装置应安装用于监控供水电机负载电流的设备,具体的关键污染源应根据需要使用其他监控设备进行修改。
上述污染治理设施的关键动力设备主要包括窑炉除尘加热电机,静电除尘器电场,脱硫脱硝系统增压风机和加药设备,排烟旁路开关,污水处理改进泵,生化供氧设备。鼓风机,气浮和溶解空气压缩机,计量泵或混合器,污泥泵,污泥脱水器等。
第十四条监测系统的现场初步检查实行分级责任制。市环保局负责市级以上控制和市政管理企业的主要污染源,县(县)环保部门负责其他污染源。接受步骤:
(一)安装,调试并连接到互联网的自动监视设备后,污染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初步检查申请,填写初步检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初步检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检查。如果符合条件并安装了在线检查设备,污染者应委托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比较试验,并作比较;对于试验报告,如果比较数据不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污染者整改,整改结束后申请初检。
(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行了现场初步检查会议,并通过数据审查和现场核实产生了初步检查意见。
(四)如果验收合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出具初步检验合格文件;如果验收不合格,则应向污染者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组织初步检验。整改完成后。
第15条放电器不得拆卸,闲置或异常使用手动监控设备。需要修理,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应事先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报告之日起7日内给予批准。
第十六条当现场监控系统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污染者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维护,并在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如果在48小时内未能修复,则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手动测试以提交数据,并将修复或更新计划报告给环保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报告或未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时间内未完成维修任务,应视为故意使用了手动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测试是污染排放监管的重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污染物现场监测系统的检查和评价,并任命专人负责监测中心平台的建设。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的现场在线检测数据评价,并同时记录在线检测数据,以便在定期检查和监督检查污染源时进行比较。其中:国家控制的企业污染物在线测试仪器每季度进行不超过一次的比对测试,其余的在线测试仪器每六个月不进行一次以上比对和测试。
第十九条市(区)县监控中心平台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状态,监控数据异常变化,确定故障原因并实施系统维护,开发应用程序。该软件基于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时代办公室上级监控中心发布预警风暴,对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监控平台中的问题进行预警,通知和监督。当系统出现故障时,请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一)是由于系统平台本身所致,无法在常规恢复操作后消除故障,请与平台软件开发人员联系以进行检查和维修;
(二)如果是监视系统现场侧的故障,请与排放者的现场管理人员联系以进行故障排除;如果无法纠正该故障,请指示污染者与监视设备维护提供商联系以寻求解决方案。检查和维修;
(三)是远程网络通信的障碍,发生故障的一方(现场或监视中心平台)应协调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检测和修复;
(四)是人为诱使封锁电源,通信连接或私下拆卸,闲置或破坏手动监测设备,并通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它。
(五)如果监测测试数据偏离合理范围,请通知环保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管机构跟进调查。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测系统现场运行的检查,并将其纳入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日常检查中。在伪造的情况下,例如发现监视设备的人为损坏,故意影响监视设备的正常运行或现场数据与网络报告的数据不一致,应进行认真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应当依法结案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人工监测动态管理清单,实行定期的污染源监测报告制度。
区(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上个月向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报告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变更和处置情况;市环保局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天内审查重点。每六个月一次禁止向省环保厅报告污染源监督状况,并禁止全系统运行管理状态,预警发布和响应状态以及人工监控系统行为的异常使用。
第22条监控系统的现场操作可以由污染者独立操作,也可以由污染者委托的合格第三方进行操作。
不具备现场操作,管理或维护监视系统技术能力的污染者,应委托合格的第三方进行专业的操作,管理或维护,以确保现场监视系统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掌握监测数据的逻辑关系汕头安装监控,禁止依法侦查违法行为,加强环境管理领域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在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中的作用。重要的技术支持角色。
(一)在线检测数据超出标准的污染者被查封为涉嫌非法排放污染物。
(二)怀疑其污染处理设施中关键动力设备的电源已打开且不符合修复过程条件的排放器。
(三)检查排污量与通过在线监测测得的供水量之间的差距大于20%的污染者,并非法设置秘密管道以涉嫌违反法规和非法排放没有合理解释的部分。废水应根据未处理的原水含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纳入城市(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对表现突出,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效果不佳会受到通知和批评。
第二十五条污染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确保污染源的正常运行。检测设备,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或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未安装自动污染源监测系统,或者未经过初步检查或者未通过初步检查,并且主要项目即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应当遵守第70条《水污染预防法》。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污染人故意使用自动污染源监测系统,或者拆除,闲置或者破坏自动污染源监测系统的,依照第七十三条“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污染者在监督检查中对自动污染源监测系统进行欺诈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控制律。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并在上级新政策变更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30条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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