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2005年9月28日)

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2005年9月2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废金属拍卖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废金属拍卖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废金属拍卖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52,《上海市废金属拍卖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28日在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上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韩正市废金属招标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7日第52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生命和国家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和经济秩序,监管废金属招标活动以及防止非法和犯罪活动,这些法规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废金属,非生产废金属和市政公共废金属材料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活动。第三条(含义)本条例所称生产性废金属,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废铝,铁,有色金属,报废的旧机电设备,报废的船舶及其零部件。本条例所称非生产性废金属,是指市民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种废金属。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金属废料,是指由于自然破坏或人为破坏而形成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等材料。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金属采购行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市县支队(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金属招标的公安管理,依法禁止未经许可生产废金属的招标,招标,处置。 ,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城市公共废物运输。金属材料等活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市县支队(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采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并禁止没有固定资产的固定地点依法对废金属进行许可或超标经营范围招标。经营活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县城管执法局(以下​​也称为巡逻警察执法部门)负责依法禁止机动无价竞标金属废料经营活动。该市的建设,运输,规划,房地产和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以及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废金属招标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招标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围,并组织协调有关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在管辖范围内良好地管理废金属招标活动。第六条(版面规划和技术标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结合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行业商会的意见,编制生产性废金属采购行业的版面规划和招标企业技术标准。城市的整体城市规划上海废金属回收,并依法向公众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图,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招标企业的指定设立单位。第七条(登记)设立废金属招标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废金属招标”或者“非生产性废料”。金属招标”的话。从事生产性废金属采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金属的经营范围之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废金属招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地点应当与其实际营业场所相符。企业准备在其所在地以外设立营业所的,应当向分支机构申请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金属招标的,还应当事先取得公安部门的许可。第八条(申请条件)申请设立生产性废金属招标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k0]符合生产性废金属采购行业的布局图和招标企业的技术标准。 ;(二)符合关于公共安全,消防,房地产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城市风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该城市的公民或持有该城市的居留许可,并具有固定居住权;(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5年内没有不良记录;(五)营业场所与高楼周围区域之间的距离高速铁路,机场,港口,金属钢加工企业和军事禁区大于500米第9条(许可)和接收)公安部门应做出决定。 o在收到生产废金属招标许可的申请之日起20天内授予或不授予许可。

经审查批准后,应当签发生产废金属招标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海市公安局应当制定统一的生产废金属招标许可格式。第十条(清单的建立和招标登记)废金属招标企业应当建立招标清单,分类账的保留期不得超过2年。企业投标生产性废金属时,应当核对转让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注册内容包括转移单位的名称,处理者的名称,ID号以及商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更新。第十一条(处置)企业应当将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金属送到生产性废金属招标企业进行处置,但交付给其他企业进行回收再利用的除外。第十二条(指定处置)市政公共废金属材料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金属采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购买,进行现场招标和统一处置。指定的处置公司,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和有关的商会在生产废旧金属采购公司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处置企业应当与市公用事业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第十三条(目录)上海市建设运输委员会与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城市公共废金属材料目录》,确定了城市废金属的种类。该城市的材料,并发布了书面通知。市政废料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运输管理)指定的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城市公共废金属材料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规定运输货物的类型,数量和目的地。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载有城市废旧金属材料的车辆,船舶进行检查。本市土地,水,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金属材料运输人未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禁止行为)未取得生产废金属招标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废金属的采购活动。投标生产废金属的企业不得投标来源不明的生产废金属。除指定的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投标或处置城市废旧金属材料。第十六条(报告和举报)生产性废金属招标企业发现怀疑有财产性废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共废金属材料,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发现非法投标和处置生产性废金属或市政公用废金属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未取得生产废金属招标许可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废金属招标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处罚。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金属招标企业中标未知来源的生产性废金属的,由公安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废金属招标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生产废金属招标”业务范围。非法竞标市政公共废旧金属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国家安全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废金属招标企业的,应当吊销生产废金属招标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废金属招标”业务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该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生产性金属废料招标企业没有完成招标书或者不真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废金属招标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废金属招标”的业务范围。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反规定处理市政公用废金属材料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与该单位的主要和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上海废金属回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从事无证生产废金属招标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巡逻执法部门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 “调查,处罚和禁止无牌经营的措施”第4条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

如果您知道或应该知道这是针对生产废金属的商业活动的无牌竞标,并提供生产和经营场所,运输,储存,存储等,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遵循“无牌经营”的规定。调查和处罚措施”第十五条的规定施加行政处罚。第十九条(程序和许可证的续签)从事生产性废金属招标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向公安部门申请生产性废金属的招标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实施本条例前从事废金属招标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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