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旧设备回收公司_旧显示器回收_佛山回收旧电缆公司

三亚旧设备回收公司_旧显示器回收_佛山回收旧电缆公司

三府[2008] 171号,各县人民政府,各区行政委员会和市政府所有有关单位:《三亚市循环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政府的常务会议,现在发布给您。请按照进行。 2008年7月25日三亚市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加强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这些措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原始使用价值,可以回收利用的各种类型的资源。他们重新获得使用价值。浪费。可再生资源包括废金属,废电子产品,废机电设备及其零件,废印染材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学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金属,是指机械制造,建筑,铁路,通讯三亚旧设备回收公司,电力,水利,油田,国防等部门使用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以及其他失去原始使用价值的生产领域。本办法所称废物和旧市政公用设施,是指由于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而形成的市政公用设备,仪器,雕塑,电缆,通讯设施和其他材料。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有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对报废的车辆,用过的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进行回收,请遵循这些规定。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在行政区域加强对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管理,并将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发展计划。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采取有利于发展可再生资源循环产业的新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发展。第六条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管理应避免环境污染,改善城市面貌,维护社会秩序。第七条可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和全面控制的原则。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优势,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鼓励可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社区标准化回收站的建设。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积累和销售可再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揭露和举报破坏或滥用可再生资源的违反法规的法律。第二章责任分工第九条市商务主管部门是我省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是:(一)制定我省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计划,并在组织实施之前向市政府报告。(二)负责在我省进行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备案和注册。我省,应当禁止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其他任务的管理。第十条建立以商务部门为牵头管理单位的联合管理机制,各部门积极配合并参与管理。和改革,公安,消防,工商,国土资源与环境资源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规划建设等,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的管理。具体的分工是:(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和提出新政策以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并组织实施可再生资源依赖于新技术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以及产业化。示威游行。(二)公安机关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公共安全管理。 (三)消防部门负责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消防管理。(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经营者颁发营业执照,并监督和管理管理可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中的业务活动(五)土地,环境和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土地并负责其转让) (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理回收活动中的城市外观和环境卫生,并拆除依法非法建造的垃圾回收场。关机。(七)规划和建设行政部门tment负责在城市发展计划中列出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调对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本市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三亚市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网络布局方案。回收产业发展规划和回收网络布局规划,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商务局实施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可再生资源网点包括临时回收站,收集运输中转站,收集分配中心。临时回收站主要负责城市社区和城镇中的废料回收。临时回收站不得将回收物品露天存放。临时社区回收站应将当天回收的废物转移到配送中心,乡镇临时回收站应将当天回收的废物转移到收集和运输转运站,以便每天对其进行收集和清洁,以确保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收集运输中转站主要负责收集城镇和国有农场临时回收站回收的可再生资源,对可再生资源进行简单分类和分类,然后将回收的可再生资源转移到配送中心。收集和分配中心应具有分类存储地点,初级处理,回收设备和交易等功能。配送中心主要负责收集社区临时回收站,乡镇收集运输中转站回收的可再生资源,并根据可再生资源的分类标准和质量进行分类,分类和简单处理,实现合理化。通过市场运作分配可再生资源,并使其便于使用可再生资源在公司进入购买市场的公司的帮助下,促进资源的有序流动。没有回收站,存储站,资金或回收设备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可再生资源的回收业务。第十三条从事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活动(包括临时循环利用站,集输转运站,配送中心),应当取得区商务部门网络布局方案确认文件,并申请产业化。并依法取得商业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从事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记录事项时,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从工商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回收废金属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营业地址,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划确认文件副本,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证副本,临时居留证副本等。前款所列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工商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代表变更向省公安机关申请。程序。第十六条铁路,矿区,油田,港口和机场,军事禁区,大型企业建筑工地,金属钢铁冶炼企业以及建筑工地3000米以内的环境敏感县,不得为建立生产性基地做准备。废金属回收网点。第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可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应参加培训,并具有有关可再生资源回收的必要知识。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可再生资源,应当转让给具有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的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其中,生产废金属只能转移到有资格回收生产废金属的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修和管理单位需要处置废弃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移交给具有回收生产性金属废料资质的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拍卖转让可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检查投标人的资格证书以进行回收利用。未依法取得再生资源回收资格证书的,不得参加招标。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使用可再生资源作为原料的,应当向可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具有可再生资源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购买,不得向企业或个人购买。尚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工商业户。购买。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总体规划,逐步实施城市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并利用城市垃圾的回收利用。第二十一条商务,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可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取缔违法行为。回收资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商务,公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回收业务规则第二十二条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储存,加工和加工可再生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城市外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措施避免环境污染。第二十三条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准备的可再生资源回收场所,应当按照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价格,统一称重,统一汽车,统一管理,规范经营的要求进行循环经营。

第二十四条可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以下物品:(一)枪支弹药;(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其他危险物品及其容器; [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识别标准和识别方法识别的国家危险废物清单或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四)高铁,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专用设备,矿山,水利,勘测,城市公共设施和消防设施;(五)经报告要搜寻物品或可疑物品的公共安全机构;(六)淫秽物品;(七)法律,其他根据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回收过程中发现上述物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五条可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资源回收运营商竞标市政公共设施,应当将其出售给公安机关。卖方应要求获得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者签发的废止证明,并应如实登记卖方单位的名称,处理者的姓名,地址和身份证号码。如果卖方未提供废品证明,则不允许招标。第二十六条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金属时,应当如实登记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级,并与其他废物分开存放。卖方为单位的,应当核对转让单位出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转让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如果卖方是个人,则应如实登记转让人的姓名,地址和身分证字号。注册数据至少应保存两年。

第二十七条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公安机关在经营活动中已经通知不明来源的财产,涉嫌财产或者市政公共设施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留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财产或者涉嫌财产,并制定拘留清单。查明属于财产的物品,发现不属于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退回;发现属于财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二手商品的招标,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二手商品流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移动式回收活动,回收人员应当佩戴单位统一印制,在商务主管部门监督下的回收人员证,并由单位统一印刷印制。由县商务厅监督的统一标签。第三十条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移动式循环利用活动,不得大声喊叫,喧闹打扰公民,不影响单位,公民在办公室,学校,医院,军事和居住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它们不应随机填充。杂物,焚烧垃圾。第三十一条可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技术新政策,技术规范以及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得投标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和其他物品。

如果有任何国家机密文件和材料要出售,则必须立即向县保密部门或县商务部门报告,并且不得自行处理。第三十三条促进和支持可再生资源的综合利用。可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应根据不同的材料和用途对招标的可再生资源进行分类和中间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建设深加工基地,利用高新技术开发利用不同类型和质量的可再生资源,逐步促进资源回收产业的再生产业化。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资源循环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期限内拒绝拒绝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可再生资源利用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向公众发布。第三十五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牌经营调查,处罚,取缔办法》的规定处罚。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照《资源循环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布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他们拒绝在时限内进行更正,则情况可能被认为是严重的。 ,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将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三亚旧设备回收公司,并可以向公众宣布。第三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未如实登记购买生产性废金属的招标,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废金属采购行业公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依照《可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纠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三十九条可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财产或者涉嫌财产,但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回收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复教学没有纠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商业,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疏忽职守,渎职谋取私利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25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9日发布《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管理办法》(三府[2003] 48号)。同时。

评论

首页 电话报修 联系我们